本钢板B(200761)怎么样
本钢板B(200761)怎么样?
公司系1997年3月27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1997〕57号”文批准,由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炼钢厂、初轧厂及热连轧厂有关经营钢铁板材业务的资产及负债进行重组,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于1997年6月27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题材:
要点一:所属板块B股板块。
要点二:经营范围废旧金属(含有色金属)加工、购销,钢铁冶炼、压延加工、产品销售,特钢型材、金属加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品种除外,限制的品种办理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计器仪表、机电设备、钢材销售,工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高炉瓦斯灰及废油回收(危险品除外),危险化学品生产,煤炭批发经营,炼铁炉料加工,废旧物资购销,化肥销售。公司是集采矿、选矿、烧结、炼铁、炼钢、轧钢以及焦化、发电等于一体的国有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要点三:铁矿资源公司拥有自己的矿山,矿石的自给率在80%以上,进口比例不大。公司的南芬矿储量丰富,含硫低,素有“人参铁”之称,这将保证公司能从容面对各种市场变化。另外,辽宁省有关部门分别为鞍钢和本钢储备了铁矿资源储量60.56亿吨和13.4亿吨。如此规模的铁矿资源,将为新组建的鞍本钢铁集团提供100年的铁矿资源需求。公司控股股东本溪钢铁集团于09年6月拟参与联合勘查和开发本溪市桥头镇大台沟铁矿的前期工作,具体合作方式正在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目前媒体报道的该铁矿探明储量超过三十亿吨。
要点四:产能及经营目标09年公司完成主要产品产量生铁917.04万吨,粗钢903.82万吨,热轧材811.45万吨,冷轧材135.36万吨,发电量18.3亿千瓦小时%。2010年生产经营总目标:主导产品产量,生铁960万吨,粗钢972万吨,特钢材56万吨,热轧板890万吨,冷轧板145万吨。2010年上半年,公司实际生产铁482.75万吨,钢489.02万吨,热轧板460.63万吨,冷轧板85.71万吨,高附加值产品生产比例达到80%以上,产品销售率达到100%。
要点五:整体上市公司原拟向本钢集团新增发行不超过20亿流通A股股份收购本钢集团下属一炼铁厂,二炼铁厂,冷轧厂,特钢厂等钢铁主业资产,实现整体上市。整体上市后,本钢板材将拥有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冷轧,热轧,镀锌,彩涂等一整套现代化钢铁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形成一体化的钢铁产业链,收购后新公司的铁,钢,材的生产规模均将达到千万吨级。(2010年,省政府决定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合并重组,重组后新企业名称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已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亿元。整合后的新集团产能将达2000万吨,年营业收入超千亿元)
要点六:热轧机生产线09年3月,公司租赁本钢集团2300mm热轧机生产线,该生产线整体价值约为50亿元。租金: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至09年末,为标的调试试生产期,不收取租金,如标的发生亏损,亏损额由本钢集团承担,如有盈余,归本公司所有。自2010年1月1日起至租赁协议期限届满,标的利润30%支付租金,年租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5%(不含5%),如标的发生亏损,亏损额由公司承担。
要点七:冷轧工程09年9月,公司出资239085万元投资建设不锈钢冷轧工程,成立不锈钢冷轧丹东有限责任公司,最终设计规模为年生产冷轧产品为19万吨。目前已完成投资13169万元,资金计划自筹,贷款各50%。本项目建设期为三年,达产期为3年产期为20年。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10.5%,投资回收期10.4年。达产后正常年利润为22501.7万元。
要点八:氧化球团09年9月,出资48136万元设立本钢板材辽阳球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设计年生产能力为200万吨氧化球团矿。该项目达到设计产量时,全部投资收益率为14.52%,投资回收期6.88年(含建设期),项目正常年利润总额9326万元,年税后利润6994万元。
要点九:鞍本合并公司母公司本钢集团与鞍钢集团拟联合重组成立鞍本钢铁集团。该集团成立后,不仅避免了两大集团近距离的价格竞争,同时在原材料采购上更好地发挥规模优势,公司铁矿石80%可以由集团供应,公司可以获得低成本竞争优势。两家钢铁企业的联合,将占据钢铁大省辽宁钢产量三分之二以上的“江山”,新公司将成为年产钢3000万吨级的中国钢铁航母。
要点十:振兴东北地处钢铁大省辽宁,母公司本钢集团是全国十大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之一。公司争当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先锋。母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改造项目入选首批振兴东北项目。
要点十一:股改题材本钢板材整体上市的话,本钢集团承诺因此而增持的股份自增持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自上述收购事项完成至2010年末,本钢集团持有的本钢板材股份不低于65%。本钢集团2010年末之前转让或出售所持股票时,转让价或出售价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