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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角度看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

  新年伊始,上海交易所就发布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并要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净利润的30%,低于30%或没有执行既定的分红政策的公司应该有问责制度,引起了市场高度关注和投资者的积极响应。本人完全赞成监管部门的努力,同时也谈一点不同的看法供大家讨论。

  第一,现行的现金分红要求与国际水平基本接轨。根据有关统计,2005年中国台湾、香港、英国和日本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分别高达72%、42.5%、42.6%和50.7%。从2002-2007年,英、法、台现金股息率多年都在3%以上,新加坡也接近3%左右。而同期美国的分红比例只有34%左右,股息率也基本上在2%以下。

  客观地讲,长期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就非常关注上市公司分红,特别是郭树清主席上任以来更加强调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但是,由于中国的股票定价过高,中国的上市公司股息率普遍偏低,如2010年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平均股息率为1.06%,与日本的情况比较接近,但全部公司平均股息率只有0.55%,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股息率也只有0.63%和0.59%。另外,国内上市公司的现金红利持续性较差,波动性较大,上市公司的盈利和股利支付过于集中,少数优质公司的盈利和股利占了整个市场的绝大部分。

  第二,采取什么样的盈利分配形式不改变股东权益。中国的监管部门鼓励现金分红,其宗旨和用意都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回报股东、回报投资者的意识,提升中国股市的投资价值。但是,监管部门的宗旨和政策在实践上效果并不是特别令人满意。其原因可能比较复杂,但是,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盈利采取什么样的分配形式不改变公司价值,不改变股东权益。尽管在学术上也有人用股息率贴现对股票进行估值,但是这种DDM估值模型类似于债券利息估值,在实践中很难判断有现金分红的公司和没有现金分红的公司哪一个估值更高。

  第三,要不要现金分红取决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上市公司要不要现金分红,除了要看上市公司所在的行业及其所处的阶段,其对投资的需要情况,更要看上市公司盈余留存的收益率。巴菲特研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每1元留存收益创造的市值要大于1元钱。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的投资能力和盈利能力要高于大多数公司股东,公司盈余留存创造的价值超过了股东自己用分得的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的回报率,那干嘛一定要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巴菲特自己的公司历史上只有一次现金分红(事后他本人还非常后悔不该实施现金分红),却从来没人对此说三道四,也不影响其股价越来越高。

  第四,有没有现金分红对股票的综合回报没有影响。监管部门鼓励现金分红是要提升中国股市的投资价值,但是,实际上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的回报除了现金红利外,主要是取决于股价的波动。因此,我们在实践中看到,有现金分红的股票给投资者的回报并不一定超过没有现金分红的股票。

  第五,采取什么样的盈利分配应尊重股东大会。一部分上市公司对现金分红不感兴趣,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大股东通过占用或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或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得到的好处远远超过现金分红。相反,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则通过高额的现金分红恶意套现,限于篇幅,这两方面的案例就不多说了。我认为,采取什么样的盈利分配应充分尊重股东大会,特别是要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意见。本人要特别强调的是,要提升中国股市的投资价值,关键不在有没有现金分红,关键是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持续监管,杜绝过度包装、甚至虚假信息、欺诈上市和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民利益的现象,发现问题即一棍子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