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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撤销权期限规定是多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但对公司负有一定的义务,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确保股东能够分得一定利润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决策权和股东利益收到损害时可行使的撤销权等。如果股权转让后想行使撤销权,那么股权撤销权期规定是多久呢?

  一、什么是撤销权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二、股权转让可以撤销吗

  撤销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有有合同法54条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股权撤销权期限规定

  裁判者一旦认定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即一年的除斥期间)已过,往往不会在前面两个实体性问题上过多纠结。因此,除斥期间应当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四、行使撤销权的费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后段)。另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属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进行保全而言,此种费用可以作为公益费用,使之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上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受领标的物并因保管而支出费用的场合,对于该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还可以在标的物上发生留置权。而在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的场合,其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则不再构成公益费用,因而不应当再发生上述优先受偿权。

  股东的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避免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保护性权力。但是股东撤销权的行使还是具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一年内股东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情况下五年内这两个期限,所以股东在行使撤销权时一定要注意这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