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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的股权激励费用这样算

  近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涉及的费用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关于股权激励,税法和会计准则上有不同的规定,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注意税前可列支费用的计算。

  举例来说,上市公司C,2015年1月1日开始为15名高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计划规定,如果公司连续3年满足销售收入和税前净利润金额的增长率,该15名高管每人3年后可以以5元/股的价格购入3000股股票。假设,该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20元/股,且3年内15名高管没有离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C公司在2015年——2017年每年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分别为30万元(3000×15×20÷3)。

  同时,C公司在这3年完成汇算清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在等待期内,该公司当年确认的30万元股权激励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待2018年高管实际行权时,假设行权日C公司股票公允价格仍为20元/股,确定当年可税前列支的费用为:(20——5)×3000×15=67.5(万元)。

  对于上述的税会差异,企业应充分认识并于纳税申报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以降低未来的税务稽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