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一、股票发行的基本要求
(一)“三公”原则
(二)高效原则
(三)经济原则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成本。
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l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未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四、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
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方式是指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公开发行股票。
(一)上网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投资者具体申购流程如下:
1、申购时间。沪市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账户在申购日(下文简称“T日”)向上证所申购在上证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申购单位及上限。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每1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1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重复申购除第1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上证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
3、申购配号。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资金账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1有效申购单位配1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及透支申购的处理。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