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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一般形式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又称为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其法律架构不是公司,而是投资人将资金委托给运营人经营,投资人和运营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信托)关系,是一种存在对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方法,是运营人与投资人签订信托契约,运营人向投资人发行基金受益凭证。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一般形式

  由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不是法人,所以也就无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基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的治理结构是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委托管理人和基金委托保管人。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受益人可以由基金投资人指定,即可以实现基金购买人与基金受益享有人的分离,在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结构中,有时会出现基金受益人的概念,但一般情况下基金受益人是否为基金投资人对于基金的经营管理无关紧要。

  一些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虽然借用信托计划的形式,但是信托公司并不真正对基金进行经营管理,而是由投资人自行委托给专业的投资机构或者其他资深投资人等,信托公司只是充当信托计划的一个桥梁。此时,信托公司仍然是受托人,但是基金的经营管理权被投资人委托的机构和专业人士——“受托人投资顾问”取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