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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缺点

  作为一种全新的风险收益灵活组合信托,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既能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又能体现出私募股权基投资金行业高收益的特点。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的基础,其中蕴含的“信托—受托”关系,由受托人以自身名义对基金资产进行经营,投资人作为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分享利益,不参与基金的具体运作,因此,相比公司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型具有独特优势。但在实践中,由于信托制基金最大的弊端是IPO退出障碍,证监会始终对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持谨慎,并于2009年口头要求IPO过程中,须清理拟上市公司的信托股东。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多数信托公司以PE方式参股企业的投资方式因无法上市,难以实现预期中的高额回报。鉴于此,信托型私募股权基投资金又有新的业务创新,最近比较常见的是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再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目标公司的模式,或者信托公司成立SPV(特殊目的公司),再通过SPV向目标公司投资的模式。

  信托制基金的优点

  相较公司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有其独特的优势。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有法律地位却无实际主体,从交易成本来看,其仅仅是利用简单的合同关系将各方结合在一起,无须注册专门的组织实体,因而不需要大量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投入,交易及运营成本低廉。集合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不同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相互制约关系,某一部分委托人的变动不影响信托的有效存续,因此可以通过信托契约的专门约定实现投资人的灵活退出;另一方面,灵活的退出机制又意味着灵活的进入机制,在一定封闭期之后可以进行定期的申购安排,有助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增加融资额度、扩大投资规模。

  另外,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者分离的制度安排,目的在于提高资金安全性,同时有效防范受托人的道德风险。从税收的角度来说,信托只是一种财产流动的管道而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其并不构成应税实体,其所得课税是由受益人直接来承担,因此可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有效降低投资人税收成本。

  信托制基金的缺点

  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最重要的是退出渠道。对于私募基金投资来说,通过IPO退出,或者能够通过流动性强的二级市场转让退出。在我国,信托制基金目前最大的弊端是IPO退出障碍。由于证监会始终对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保持谨慎,并于2009年口头要求IPO过程中,须清理拟上市公司的信托股东。原因在于,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多数信托公司以私募股权基金方式参股企业的投资方式因无法上市,难以实现预期中的高额回报。除了IPO退出的困难之外,在我国,信托公司并不能够采用收益凭证方式发行,能够证明投资者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拥有权力的凭证就是信托合同。目前来说,法律对于信托合同的内容、格式等规定比较原则化,信托合同并不属于标准化契约,这导致其转让手续繁琐,因而在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很差。如果信托期较长,在信托期间交易需求将变得迫切,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将比较突出。

  另外,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中,名义上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并将基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专户。但实质上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通常并不由信托公司亲自进行,而是由基金投资人另行委托给第三方团队运营和管理,托管人只是保障资金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并没有权利过问基金的决策及投资行为。而由于缺乏对第三方管理团队的约束制衡和激励机制,基金投资者多少会面临一些道德风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