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股权融资是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通过增发股份、股权质押、股权出售(即股权转让)、设立私募股权等方式获得资金。
非法集资的概念与表现形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给非法集资做出这样的定义: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以及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等。
常见的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貌似合法的形式假冒金融机构,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若干倍的高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投资或非法放贷。他们常常夸大其词,公开宣传,以“零风险、高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培训、讲座、传销等方式诱使上当受骗。
股权融资是一种合法的融资渠道。而非法集资却是一种违法行为。可是,实践中,却有各种各样的筹集资金方式披上了“股权融资”、“私募股权”的合法外衣,甚至有的股权投资公司,虽然拿到合法的工商执照,却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勾当。很多人都存在这样的疑惑:股权融资与非法集资到底区别在哪里呢?
股权融资的特点:
(1)有正规合法的法律手续,包括已经取得工商登记资料,外资企业已获得商务部门审批,私募投资基金已经获得备案等,公司内部决策部门形成股权融资的一致意见。
(2)股权融资对象特定、不公开发行、人数不多。比如,以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设立公司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与此相反,非法集资却是公开的,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募集资金。
(3)股权融资不承诺保本和固定收益。承诺固定收益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保本付息,是否签订了保本付息条款是认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主要认定标准。保本付息业务只有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一般机构是无权向客户做这一承诺的。
非法集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