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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收购要约是什么

  股票的收购要约是什么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行为。

  收购要约特点

  1、广大股东积极、普遍的请求购买发行人股票。

  2、请求占发行人股票的比重相当大。

  3、要约的价格显著高于市价。

  4、要约是固定的而非可以转让的。

  5、要约是有条件的,通常有收购数量的上下限。

  6、要约在一定的期限内是不可撤回的。

  7、受要约人要承受卖出股票的压力。

  8、在收购股票之前或同时发表收购计划公开声明。

  收购要约的内容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

  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②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④收购目的;

  ⑤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⑥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⑦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

  ⑧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要约的公布

  ①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证券法》第83条规定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②收购要约公布的程序。根据《证券法》第81-83条的规定,收购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但在此之前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此后十五日后方可公告其收购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收购要约的发出并不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

  收购要约的期间

  收购要约的期间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股票条例》第49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但对最长要约期间没有规定。《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