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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票期权案例分析创业企业股权激励实践

  对于股票期权虽然大部分投资者都有所了解,但还是有人对此理解不透。没关系,今天小编就结合实例和大家介绍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期权有更深一层的理解。

  【案例】

  小张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顾问合同,双方约定由小张担任移动互联网工程师,每周须工作一天,顾问费由基本顾问费5000元+公司发展股票期权(1万股/月);除非一方单独终止,否则该合同长期有效;若一方要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天通知对方。

  小张在该公司已工作两个月,所得顾问费是12500元,但是在双方解除合同后,该公司未能支付股票期权,多次协商未能解决,小张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诉求得到2.5万股股票期权。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该公司辩称:股票期权是一种公司激励手段,目的是激发员工工作激情,而且想要获得该项权利,员工需根据公司财务规定每月缴纳一定费用,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法院最后的判决书中,确定双方合同关系,要求双方履行合约义务,并且原告小张享有1万股/月的公司发展股票期权,小张在公司工作2个月,所以依法享有2万股股票期权。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在没有真正理解期权方案运作机制之前,就盲目实施,其最后只能是“自食恶果”。激励计划本身并没有错,但前提是要了解清楚,不能盲目实施。

  股票期权激励手段在创业公司中经常运用,在创业初期,公司价值不突出,公司创始人即使在开始就给员工发放激励股权,但是效果也不太明显,原因是股权价值还不明朗。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会建议公司创始人设立冷静期,换句话说就是在员工有一定工龄之后,才享有股权激励制度,这样对员工、公司双方都有利,避免了在上述案例中所出现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