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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先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就是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基金的组织形式是规范和约束其各项业务以及相关参与者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框架。不同的基金组织形式会对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各个关键环节带来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基金创设人决定采取哪种组织形式主要会考虑以下因素,例如,有关法律制度、基金的管理成本、税负差异、约束和激励机制以及基金的稳定性等。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它们能够以其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对外承担义务和责任,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具有破产风险隔离的机能,一旦基金出现投资失败的情形,甚至最终破产,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只需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1、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收回投资的方式受限,清算程序相对复杂

  3、管理人的决策权限易受到限制

  (二)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信托公司通过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形式,将募集所得资金交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或由信托公司来进行投资管理。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不是法人实体,而是一种信托资产。

  一个完整的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包括投资者、信托公司、受益人、投资顾问和托管银行五个主体,其中投资者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受益人是投资者或者投资者指定的第三人。

  信托制基金的特点:

  1、投资者不参与管理

  2、资金的稳定性及募集相对便利

  3、受托人原则上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投资回收方式受限

  5、IPO的退出存在潜在障碍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目前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制。

  与普通的合伙制不同的是,在有限合伙制下合伙人被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类,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是主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特点:

  1、承诺认缴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GP与LP关系清晰,管理运作高效

  3、有效的激励机制

  4、投资回收便捷

  5、GP的股东可以实现风险隔离

  相比较而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制度优势。考虑到目前世界其他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经验,结合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论是在税制上还是在设立和资金募集上,都有着公司制和信托制无法比拟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