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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发行股票融资的条件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股票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3年连续盈利。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