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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拿要承担的风险作为选择股票的依据?

  随着对外担保的越来越多,担保数额的越来越大担保期限的越来越长,引火烧身的上市公司也就越来越频繁地被担保引起的涉讼案件烧得焦头烂额,担保涉讼无论是对上市公司本身,还是对投资者,都构成严重危害。

  PT粤金曼已经被勒令退市,ST猴王被大债主申请破产。棱光实业。长江包装等。均因数亿元的对外担保,其金额远高于净资产值最终导致沦为ST一族:PT农垦商社。IT网点、PT中浩等更是有名的身陷担保诉讼案而不能自拔的典型。还有的上市公司真的是老本都搭上了。其股权因涉及债务纠纷及担保连带责任被法院冻结、拍卖。清算、抵债的情形相当普遍。

  面对上市公同在担供中还存在的大量问题,虽然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6月15日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从相关程序。防范风险措施以及全面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对上市公可对外担保行为予以现范。但仅凭一纸《通知》,就要解决上市公同在相保中存在的大量问题,显然还很困难。作为中小股民,惟一的保护措施,述是避开这类股票,这是无奈的办法,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大股东胡作非为的公司股票、无论大股东还是小散户,都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按理说,大股东既要凭估自己在资金、经营、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为搞活搞好上市公司出力,又要以投资者的身份为中小散户争取更多的权益:但事实上,目前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置上市公司为自己的提款机,置广大散户为自己鱼肉的对象。他们或者大肆占用上市公可的资金与资源;或者强迫上市公司为自己贷款与还债;或者与上市公司进行稻草变黄金的关联交易:有的甚至成了臭名昭著的“恶衙内”,仗着上市公司资金多、名声大,到处胡作非为,惹出麻烦了。使往上市公司身上一推。像校光实业的大股东恒通集团从上市公司强取豪夺8亿多元,将好端端的家公司搞垮;成都联益的大股东广东飞龙用欺骗的手段获取控股后把上市公司质押给银行,差点被拍卖,就是典型的例子。

  我们说这话可能只是纸上谈兵,难以做到。因为许多大股东的所作所为,很少有上市公司向其他股东披露。但是,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健全,一般中小股民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大股东在上市公司里的一举一动,像大股东欠款不还的问题、注资不实的问题。滥作担保的问题。都可以从各种信息披露公告中得以发现,尤其是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系统规定了企业对或有事项的确认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通过这一准则的规范,将使企业面临的那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或有事项的风险能够得以及时有效的披露,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企业或有事项。就是企业面临的某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经济事项,比如未决诉讼、债务担保、户品质量保证,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对企业的收益可能产生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既可能形成或有负债而使企业利益受损,也可能形成或有的资产而增加收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或有事项这一特定的经济现象已越来越多地存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界产生较大的影响。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由于其自身或其母公司大量的对外担保或诉讼等导致重大损失的例子近年来屡见不鲜。

  因此,投资者有必要通过查看相应的会计报表,了解上市公司的或有事项,并确定或有事项对企业财务的潜在影响究竟有多大,企业因此而要承担或可能承担多少风险等,以此作为股票选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