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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与他人和机构进行融资的专户理财融资方式?

  投资委托方把委托资金打入受托方账户,双方签订有关融资操作的投资合同书。

  这与他人和机构进行融资的合作形式,完全改变了一般合作方式中资金所有权不变的特性。投资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一定比例的操作资金,在受托方管理人提供一定资金数量上约为投资委托方资金15%-30%的担保后,然后再由所在证券公司负责相应的监管。受托方管理人则以自己的名义、账户进行买卖投资证券。由受托方按事先的约定向投资委托方支付利息和盈利分成。一旦该笔资金因受托方的操作原因影响而出现亏损,只要一接近其所提供担保资金一定量度系数时,证券公司即会要求受托方增加保证金,否则负责监管的证券公司就可能会马上进行平仓。

  在操作的时间方面,一般都是要求投资委托方本金至少1年不抽走,至少需一个季度结算一次利润。而有关分红方面,受托方给出的回报率基本上都是可以达到12%-15%。交易量的佣金则一般要归受托方所有。

  在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中,投资者要求私募基金代自己打理有关资金之时,种种合乎情理的做法在双方协议之中,变得非常盛行。例如投资一方拥有3000万元银行信贷额度尚未用足,又不想再投入自有资金,于是私募基金就多会以自己所持有的股票向银行进行抵押,这借贷来的3000万元依然算入投资一方的资金内。至于一些私募基金也让一些较大资金的投资者专门做自己资金的监管人,以此更能够增强双方的信任程度。

  正是这样一种十分宽松的投资合作机遇与环境,只要合作投资双方通过某种程度上的协调发展,取得了相当操作程度上的共识之后,一切存在于投资双方之间的合作障碍也自然迎刃而解。随之而来的也就是方方面面各种渠道巨额资金的流入,各式各样的市场运作也相应地接连不断,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