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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属于一级股权市场范畴,它将伴随企业成长阶段和发展过程。PE在注入资本的同时,主要通过管理变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提供增值服务等基本手段创造价值,并选择有利时机和方式退出,实现价值。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必须要知晓和预防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合法身份。

  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私募基金其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旦出现纠纷,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2、投资者有可能被虚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欺骗。

  目前一些PE还存在涉嫌违法犯罪情况,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普通民众对PE的热情,以及对于PE运作规律的无知,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把PE当作了华丽伪装,进行相应的非法集资、传销和诈骗等非法敛财活动。近年来,这种打着PE的幌子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有逐年上升趋势。此类案件存在非法性、面向不特定人群、承诺保底收益、承诺高额回报四大特点。

  3、投资协议非法或存在瑕疵。

  PE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如不少PE为了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一行为不排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4、难防基金管理人暗箱操作。

  由于PE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导致我国的PE良莠不齐,且信息披露要求远不及公募基金严格。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对倒操作、过度交易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PE对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弱的中小投资者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部分PE灵活的操作手法和成功的运作水平为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及有效手段。

  5、投资收益风险。

  由于私募基金的流动性较差,不能上市交易,因而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后,如因自身原因或者私募基金的原因想退出时,难以找到交易对象。私募基金与证券市场的变动紧密相连,一旦证券市场低迷,则会引发投资实际收益率偏离预期收益率,私募机构因无法兑现承诺的收益而出现违约的现象经常发生。

  6、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信用风险。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私募基金的运作仅靠管理者良好的个人信用和盈利记录。私募基金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而私募机构倒闭或其他原因不能履约则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产生投资亏损甚至血本无归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