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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签了代持协议风险分析

  股权转让是将自己手中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股权转让在一定的情况下应该签订一份股权转让谢协议。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股权转让签了代持协议风险分析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协议的合法性;

  目前,司法解释认可了一般情况下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但是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协议仍将被视作无效。

  比如:公务人员违反《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了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大陆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的身份投资法律禁止或限制类行业的。

  二、条款约定不明;

  目标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代持协议应当预见到这些可能发生的变化,并作出相应的约定。

  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故在协议中仅约定股权比例是不恰当的;某些公司会根据融资需要搭建境外架构,通过协议控制方式,将实际利益转移到境外的控股公司,如果代持协议没有预见到这种情形,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三、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实际出资人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四、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五、名义股东的风险;

  以上几点,均反映了实际投资人的种种风险,以此看来,似乎名义股东在双方的法律关系中占尽主动,高枕无忧——毕竟,股权在我手中我怕谁?

  但是情况并非如此,名义股东的风险有时并不比实际出资人小。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六、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当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良好合作,以上风险也许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协议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当条件成熟、实际出资人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税务问题就随之而来——从外观上看,实际出资人是从名义股东那里受让了股权,当然需要缴税!通常,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辩称因为股权代持关系,并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说法并不认可,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