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股权分置改革的概念及其原因意义

  股权分置改革的概念及其原因意义

  股权分置的历史原因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必然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国有股和法人股)和流通股(社会公众股)两部分,导致同股不同价、同股不间权和同股不同利的这样一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股权分置是由诸多历史原因造成的,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

  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初期,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了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同时又不失去国有经济的控股权,采取了增量发行股票的方式,即在原有的存量国有企业资产基础上,再溢价增发一些股票,原有股票则变成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流通。这一制度在其后的新股发行与上市实践中被固定下来,形成了我国股市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存的独特格局。

  股权分置在证券市场成立之初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便利了企业在证券市场筹集巨额资金,有利于经济增长,推动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于大部分的股票为非流通股,企业可以以较高的溢价在一级市场发行股票,股票市场为上市公司提供了递增的资金支持。从1991年的5亿元到2005年的1883亿元,15年共筹资9000亿元,年均筹资600亿元,其中通过一级市场发行筹资额占55%。正是这种强有力的资金支持,造就了一批像中石化、青岛海尔、中兴通讯这些业绩突出、扩张迅速的行业巨人和科技精英,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

  但是股权分置也造成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利的弊端,影响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股权分置造成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东利益追求目标的差异。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左右的股权不能流通,我国的证券市场流通股仅占全部股份的大约1/3的比例。大部分股票不能流通股权分置造成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东利益追求目标的差异。如在对股利政策的偏好上,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

  证券市场刚成立之初,上市公司都倾向于股票股利以扩大股本。但在目前情况下,由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不能流通,股东不能够在股票价格上涨时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而获利,所以相对股票股利,他们更偏爱现金股利。而流通股股东以资本利得为自己主要的获利方式,如果公司派现。他们还得靠二级市场上的资本利得来实现获利。这就决定了他们对于股利政策的特殊偏好。非流通股东往往是公司的大股东,拥有实际控制权,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则可能会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股权分置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市场的价格发现功不能完全实现。由于jT流通股较少,股票价格不能正常反映公司业绩,股价失真,纵容投机,股市也失去了其作为经济晴雨表的功能,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

  此外,这种治理机制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国家在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旨在股改的目的,最终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消除制度赋予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垄断控制权、防止同股不同权和同股不同利的现象继续发生。

  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对价的方式来获得流通权,但是解决股权

  分置问题并不是非流通股的立即流通和减持套现。一是非流通东自愿锁定。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是分步有序流通。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锁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同时要及时进行信息公告,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