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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的GP与LP分别是什么意思

  1、普通合伙(简称GP)

  即狭义的合伙,英文名称为General

  Partnerships(简称G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1)依协议自愿成立;

  (2)共同出资、共享利润;

  (3)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

  (4)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英文名称为Limited

  Partnerships(简称LP),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1)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

  (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

  (4)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P和GP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里的有限合伙里面的两种当事人形态,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GP),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一般合伙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除收取管理费外,依据有限合伙的合同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润。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已允许出现有限合伙的形式。私募通过信托实现阳光化的“上海模式”,私募机构在信托产品中担当一般受益人的角色,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作为保底的资金,同时在获取的收益超出预期的时候,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取超出预期部分的绝大部分收益,有限合伙接近这种形态。

  从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规则来说,LP一般不参与具体的投资和管理,而是交给GP打理。但每年LP都会了解该基金的投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