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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权结构案例解析

  双层股权结构,其实是投资人与创始人及管理层之间的博弈。创始人的独裁,可能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而投资人掌握公司命脉,那么创始人及管理层的想法与战略也是无从实施。

  唯一的决定因素其实还是在于公司的未来到底值不值得投资人或者创始人赌这一把。

  而如果一旦采用双层股权结构或者类似的表决权控制方式,那么公司就必须注意小股东的知情权。这是因为我国的股权设置一直保护所有股东的平等性,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我们采取双重股权制度所不能忽视的。只有建立完善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使融资股东放心将本应属于自己的表决权交由管理层控制。

  双重股权结构历史案例:

  1、Facebook

  Facebook

  招股书中披露的双层股权结构将普通股分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一个B系列普通股对应十个投票权,而一个A系列普通股对应一个投票权。简而言之,B股投票权是A股的10倍。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在此之外与部分股东签署“表决权代理协议”,即B股投资者可授权他代为表决,这部分代理投票权为

  30.5%。那么加上他本身持有的28.4%的B股,扎克伯格其实以28%的股权却掌握了公司58.9%的投票权。

  2、Google

  谷歌上市前同样实施了双层股权制度,将其股票分为A、B两类同价股票,两位创始人获分配B股,其他所有外部的投资者股东则获分配A股。A股对应每股只有1票投票权,B股不能公开交易,B股的每股投票权为A股的10倍。Google的两位共同创始人佩奇和布林,加上CEO施密特一共持有Google大约1/3

  的B类股票,稳控Google的决策权,确保了两位创始人能以较少的持股拥有过半的投票权,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3、京东

  京东上市前也实施双层股权制度,将其股票区分为A股与B股,机构投资人的股票被指定为A股,每股只有1个投票权。刘强东持有的23.1%股权(含其代持的4.3%激励股权)将会被指定为B股,每股有20个投票权。

  上市后刘强东持有的5.65亿股将转为B类股票,通过双层股权结构方式,刘强东获得83.7%的投票权。其投票权能确保股东会上重大议案有绝对的控制权。

  除了采取双层股权结构外,刘强东为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还采取了排他性投票权委托等方式。融资过程中,刘强东要求投资人将投票权授予他控制的两家BVI公司Max

  Smart和Fortune

  Rising。由于这份委托是排他性的,那么意味着只能由刘强东代为行使。这其实与上述扎克伯格的Facebook案例具有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