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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对隐名股东有什么风险?

  股权代持对隐名股东有什么风险?股权代持协议尽管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但只能约束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双方,没有对外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显名股东擅自出售股权给其他人,则出售行为有效,其他人可以合法成为股东。

  所以,假设公司前景良好,显名股东可能故意转让股份给自己人,隐名股东将无法追回。虽然此时隐名股东可以追究显名股东的赔偿责任,但证明损失是非常困难的,且只能以目前实际损失为准;

  显名股东还可能以其股东身份,违背隐名股东的意志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例如变更章程、更换法人代表,也可能作股权质押、为他人担保等等,都可能损害公司及隐名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起诉请求确认真实股东身份、变更工商登记的,需要证明实际出资,并需要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否则无法确认实际股东身份,也就是说,可能永远无法成为真正的股东。

  相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