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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风险到底有多大?

  股权代持风险到底有多大?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大概在1999年,谷开来决定送其儿子薄瓜瓜到英国留学。他母亲也尽量为他安排好在国外的生活。在2000年期间,开始有了在法国南部购买一处房产的想法。在谷开来的要求下,我开始寻找一处能够满足他们短期度假需要的房子。在找房过程中,我更清晰地意识到:要一个有出租潜力的、能够获得后期维护和持有费用平衡的房产。

  圣乔治别墅比谷开来当初提出的需求房更大些,但其运作的潜力(7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周边的环境等等)使之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投资。在做相关地点的考察后,谷开来同意进行我所推荐的这处房产的投资。顺便提一下,圣乔治别墅位于戛纳的松树大道7号,一共三层,房屋面积有35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有3950平方米,带独立花园、游泳池、车库等。

  通过一个有能力的中介律师事务所的帮助,我们制定完成了一个收购圣乔治别墅的蒙太奇计划。该计划包括几家透明度不等的公司,其用意,一是为了尽量减少项目所导致的税费;二是为了提供足够程度的不透明性,以便保护谷开来。那时,她的姓名就被认为是敏感的,因为她丈夫一一当时的大连市市长一一的多种职务。项目被谷开来所接受,开始实施起来,以便完成圣乔治别墅的购买。

  蒙太奇计划的线路描述:某公司利用位于泽西的某银行的贷款购买该别墅,用作其办公地点。此贷款背对背担保人为某管理的某信托银行,我则是特某某的保护人,我的受益人是罗素房产有限公司。

  某公司的100%的股份被加拿大的一家托管有限公司所持有(见法国和加拿大之间的税务条约),之后(2006年)托管有限公司又被位于卢森堡的罗素国际度假有限公司所取代,所以,购买别墅房产的钱变成为由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出资(参见文某某事务所的线路图)。

  项目所需资金由谷开来筹集,并通过由位于盎格鲁诺曼底群岛上泽西的某公司注册并管理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作为中介进行支付。我和谷开来各持有罗素房产有限公司50%的股份,因为这是必须的一一至少当时是这样要求的,即至少有2人才能开办一个英属威尔金群岛实体。总之,我一直替谷开来持有着这些股份。关于我的股权,在我们中间没有书面的确认合同,口头的协议就足够了。我们的友谊可以保证对彼此的信任。我们也可以果断地确认:由于我没有对公司做任何的个人投资(我甚至无法支付用来把我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股权出让出去的法律费用),我不能以任何方式、也无权处置、更无权拥有她的任何财产。事实上,我所持有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算在谷开来的帐上,她始终是真正的所有人。

  圣乔治别墅买下来之后,就进行了一些修复和装饰性工作。作为建筑师,我建议和实施过这些装修工程,谷开来也做过。印象中,所有的装修费用、家具和律师费用一共为100万法国法郎,约合16万欧元。

  到了2005年,谷开来告诉我说以往在2001年转到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帐上用来买房的钱是她的朋友徐明转来的。当时徐明派来处理这个转移的人是李女士,是新加坡人。我联系了当初曾经办理蒙太奇购买计划的税务律师,以便找出修改线路图的可能性,以便把资金转到徐明在新加坡开办的公司。

  这些线路的修改是需要时间的,钱到李女士账户的转移被推迟,因为要等待一个更加稳妥的架构,以便完成转账。谷开来知道这些修改的必要性,也做了有关文件签署。

  然后是在2007年,谷开来通知我说连我的名字在中国也是敏感的,并说最好任命尼尔·伍德作为RFSG管理人。另外,她把她在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转移给他。谷开来签署了一份将股份转移至尼尔·伍德名下的文件。该文件应该被尼尔·伍德转交给郎某某的董事们,以便完成登记。

  之后,我获悉谷开来曾经向他要一个有关RFSG经营活动和整个公司组织的报告。随后,我从尼尔那里得知谷开来开始对我产生怀疑,而他认为这些对我的怀疑是不适当的。

  2011年的4月,我回到了中国并到重庆参观。这期间我见到了完全变了样的谷开来。别墅的问题被很快谈及,她要求我负责把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尼尔和我的)转移给徐明。

  回到北京后,我很快在其办公室见到了徐明。他对我确认了股份改变的愿望,并致电给一个名为姜某的女朋友。我就在电话中与她谈了几句。我们约好很快会联系,以确定操作细节。接着,徐明给了我姜某的电话号码。

  回头再说一下那天与姜某的交易。我们三个人来到某事务所巴黎机构的大会议室。文某某、姜某和我在场。在填写文件过程中,文某某提出关于在文件上填写的金额问题。姜某很惊恐,不知道其中缘由,就打电话给徐明,并把话机递给我。由于我不能在不了解全部实情的姜某面前讲得太多,就含糊不清地解释了几句,但还是没有让徐明明白这样填写的理由。为了快速了结这次见面,三人同意以后再说,让文某某再去寻找一个让交易可信的、合法的方法。

  不久,我接到尼尔的一个电话,他到了伦敦,而谈论酬金的事情已经过去了两周。在我的要求下,他当时终于说出了他希望补偿的金额数字:1.4。由于不明白他指的是什么单位,我就问他:是指什么?他解释说140万英镑(即1.4MGB第)。我当时惊愕不已,说不出话来,而电话那头的尼尔则满腔愤怒地边骂边走,发泄着对谷开来的不满,说他被她蒙骗了(法律上的蒙骗),威胁说:如果他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全部揭发”。我预感到事情不妙,而且从没有见过尼尔会这么生气,就试图安慰他,让他发泄其愤怒,并要求他给我发一份关于诉求金额的证明材料。我们说好不久回巴黎再见面。那天是2011年5月11日。

  第二天,我收到了某的一封邮件。告诉我:有个叫尼尔·伍德的人给他们打过电话,起诉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并要求得到该公司的50%的股权。

  之后,我又接到某事务所打来的电话,告诉我几个不同版本的矛盾的说法,先是说他们当时(2007年)收到过一份护照复印件和一份股权转移的文件,但没有其他解释文件,也不知道该转到哪个机构,后来他们把那份文件给弄丢了,然后又说转移文件上的签名不符合谷开来注册时所用签名。

  接下来是一段漫长的律师之间邮件交换的时期,以取消那些某事务所已经确认是无效的、但出于某些不可告人的原因又一直被视之为临时有效的东西……

  之后,我收到尼尔·伍德要求的补偿金额的证明文件。该文件我已通过薄瓜瓜转给了谷开来。

  回到北京不久,6月初,我把有关形势向徐明做了汇报,并把与别墅有关的一系列文件及一个记载这段传奇买卖的光盘转交给他。我还对他讲了尼尔·伍德的补偿诉求。在与姜某签署完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转移文件之后,我对她说要等待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事情了结之后才能转移其股份。在等待由谷开来签署的、旨在取消尼尔·伍德股份并转到我本人头上的文件的过程中,我记得曾向徐明转发过两个转移文件:把我亲自签署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100%转移出去。一份写他的名字,一份写姜某的名字,因为不知道哪一份更符合或满足泽西地区现有法律的各项要求,另外还有各地的对海外公司名称一致性的要求。

  7月,谷开来签署了那个著名的文件:把她的股份转给我,同时取消尼尔·伍德的股份。但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文件原件的复印件直到9月份我才收到。随后不久,原件就通过国际快递到达了某事务所。

  直到今天,我依然为谷开来持有100%的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等待着把它们转移给合法的人。